(一)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
1、售房单位持市、区房改办评估通知单到指定房产估价所进行房产评估。
2、售房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市、区房改办申报(内容包括:出售房屋座落地址、套数、面积价格、折扣政策的报告、单位职代会决议、房屋产权证或复印件)。
3、市、区房改办审核批准后通知售房单位。
4、售房单位按评估房屋的成色和市、区房改办批复中的价格及折扣政策测算收取每套住房的房款。
5、售房单位按市、区房改办指定银行专项存储售房款,由银行开具《房改售房收入存款证实书》。
6、售房单位持银行证实书到市、区房改办申领交易立契办证通知,由市、区房改办开具出售公房回收资金证明。
7、售房单位持市、区房改办批复和出售公房回收资金证明到市、区房产局办理房改房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
(二)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
1、建立住房档案:指导职工填写住房登记表,收集证明资料,重点问题调查,住房情况公榜。(输入电子档案)
2、确定补贴对象。①按政策认定已达标户、未达标户、无房户,审核确定住房补贴对象。② 以调查多次分房、部队住房、离异住房为重点。
3、核定补贴资金:在职代会决议,主管部门审核前提下,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报市、区房改办审批,市、区财政局核定补贴资金。
4、计发住房补贴资金: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进入指定银行储存,设立单位住房补贴专户,分别设立个人住房补贴明细账户。
5、支取补贴资金:职工在购建住房或离退休、死亡等时按规定申请支取住户补贴,单位按政策审查批准后,经办银行办理转账支付或现金支取手续。特殊情况下需报市、区房改办、财政局审批。
6、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电子联网管理。
7、单位每年向市、区房改办上报异动情况。
(三)房改房调整
1、当事人所在单位向房改办报告(附清册及住房批文);
2、双方当事人填写表格(一式两份);
3、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4、提交产权证原件,审查退回原件,复印件存档;
5、提交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证明材料;
6、房改处签署意见;
7、盖章后交原发证机关进行调整。
(四)租金核减(廉租房工作)
租金核减是指对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现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计,另外50%租金差额由房屋出租单位给予核减。其工作流程如下:
1、户主向居委会申请并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所在单位、居委会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签署意见。
4、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区房产局初审。
5、区房产局进行公示。
6、区房产局、区民政局终审。
7、直管公房到区房地产公司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8、市房产局备案。
9、房屋出租单位进行租金核减。
(五)配房租赁(廉租房工作)
配房租赁是指对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家庭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的标准调配一处廉租住房,按公有住房租金的50%计租,供其承租使用。其工作流程如下:
1、户主向居委会申请并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在单位、居委会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签署意见。
4、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区房产局初审。
5、区房局进行公示。
6、市房产局终审。
7、区房产局有关部门登记、轮候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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