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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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房屋能否买卖?
·历史遗留的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如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我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如何实施?
·当事人以债务纠纷为由,要求登记机关限制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机关如何处理?
·房屋权属证书中“房屋用途”一栏如何填写?
·已办证房屋拆除后,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收回,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验换证中如何进行测绘配图?
·房屋结构如何确定?
·申请人已办理土地证、建房规划许可证,但实际建房时超过了审批面积,如何办理登记?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后,未及时申请补发,现房屋所有权人已去世,如何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但该证房屋已拆除,是否办理补证手续后再注销?
·登记机关做出补发公告后,发现已公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未遗失,应如何处理?
·进行商品房初始登记时,若无土地使用权证,能否办理?
·商品房购房人在尚未办理房产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是否应该先办购房人房产证后,再办理二次转让手续?
·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土地上新增房屋能否办理初始登记,能否进行转移?
·个人独资企业已以企业名称购买了房屋,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企业解散,注销营业执照后,该房屋所有权能否由业主个人登记?若可以,属于何登记类型?
·房地产抵押权的产生或消灭,是否以抵押权人领取或缴回《房屋他项权证》为准?若抵押人在登记机关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抵押期内偿还了贷款,抵押权人出具了还款证明,但其将他项权遗失,是否能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设定抵押权?
·租赁土地上建的房屋能否登记和抵押?
·教育投资公司所建房屋,直接用于教学,能够抵押?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家庭(含旧城改造、重点工程拆迁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与过集资、合作建房。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体标准,以武汉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指标为准。
  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应按如下程序申请核准其购房资格:
  (一)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区房产局(房改办)领取并如实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共一式两联,一份由区房产局留存,一份转交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备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提请各自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并在《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则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应证明;
  (三)申请人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区房产局(房改办)提出购房资格核准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附复印件);
  2、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附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2003年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524.52元,城区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3.92平方米。

  二、房产交易代征税标准

征税项目 计算单位 征收标准 缴交人 批准机关及文号





营业税 成交价 5% 卖方 1、市房地局、市税务局武房市(93)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注:1999年8月1日以后
  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营业税按销价—购入价差额计征。
  个人自建住房,销售时免。




1、城市维护建筑税 营业税额 7% 征营业税卖方
2、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额 3% 卖方
3、提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营业额 2% 卖方
4、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成交价 1‰ 卖方
5、教育发展费 成交价 1‰ 卖方
营业税及附加之和 成交价 5.80‰ 卖方


买 卖 审定价 6%、4%、1% 买方 1、省政府令第19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2、按交易、交易换合同签订或公证书明确时点区分:
  1997年月10月1日以前为6%
  1997年月10月1日以后为4%
  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为2%
  2004年9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为1%
赠 与 审定价 6%、4% 受赠方
交 换 双方产价差额部分 6%、4% 承受方括号
印花税 审定价格 出让方、承受方各5‰ 财政部(88)财税字第255号
土地收益金 见交易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 卖方 市政府武政[92]218号(武政[97]20号文已降20%)

  三、房地产交易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缴交人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买卖新建商品住房 建筑面积(㎡) 3元(其中经济适用房1.5元) 转让方 鄂价房服(2002)77号  
买卖存量住房(二手住房) 同上 5元 双方各半 同上  
买卖存量非住宅 同上 11元 双方各半 同上  
买卖新建非住宅 同上 11元 转让方 同上  
赠与、继承住宅 同上 2.5元 受赠方 同上  
赠与、继承非住宅 同上 5.5元 继承方 同上  
房改购房 每户 60元 买方 同上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过户费 七个中心城区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元计收,城郊各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按30元计收。 武房市[2004]99  


  四、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缴交人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住宅房 每套 80元 申请人 武价房字(2002)138号  
房改购房 每户 60元 同上 同上  
非住宅 建筑面积(㎡)
0-50㎡
50-100㎡
100-4000㎡
4000㎡以上
(建面)

100元
200元
200+20元(每增100㎡)
200+20元(每增100㎡)
(100-4000㎡)+10元(每增100㎡)
同上 同上  
说明:
1、住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房屋所有权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减半收取。
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收取,以每一独立产权人申请登记房屋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计为一宗)。具体收费标准为: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100元;
  (2)建设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200元;
  (3)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超过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以200元为基数,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
  (4)超过40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宗收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收取。
3、住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抵押、典权等)的登记费按同类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60%收取。
4、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含房改购房以后再出售的)所有权登记费为每套60元。
5、对"三改"企业(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只能收取工本费每本10元。
6、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以及验(换)权证(权属、现状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7、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不收费。

  五、其他相关收费标准: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计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1000 2.5
3 1001-2000 1.5
4 2001-5000 0.8
5 5001-8000 0.4
6 8001-10000 0.2
7 10001以上 0.1

  房地产经纪收费标费

类别 档次 每宗交易额(万元) 累计计费率
交易 1 10以下 2%
2 10-100 1%
3 100以上 0.5%
租赁 住宅   100元/宗
非住宅   300元/宗
调换 住宅   100元/宗
非住宅   300元/宗

  武汉市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 单位:元/㎡(用地)

土地等级 商业 仓储 工业 其他
240 216 192 176
192 176 160 144
144 136 128 120
120 112 104 96
96 88 80 72
80 72 64 56
64 56 48 40
56 48 40 32
48 40 32 24
说明:上述标准依据武政(97)20号文件已降低20%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指导价格

自测评分 多层(元/月,建筑平方米) 高层(元/月,建筑平方米)
60 0.30 0.60
61-70 0.40
71-80 0.50
81-85 0.60 1.00
86-90 0.70
91-95 0.80 1.60
96以上 0.90

  六、商品买卖登记个人及开发商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
   2、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4、购房合同正本
   5、城镇房屋拆迁产权调整协议书
   6、房屋拆迁协议书
   7、房屋还建安置通知书
   8、房屋产权移交凭证
   9、购房发票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2、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3、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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