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政府令第19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2、按交易、交易换合同签订或公证书明确时点区分: ●1997年10月1日以前为6% ●1997年10月1日以后为4% ●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为2% ●2004年8月11日以后,个人购买存量住房(含房改房)为1% ●经批准单位自建的集资(合作)建房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查看契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