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一)负责机关公文处理和政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宣传、调研、信息、议提案的督办工作;
(三)负责全局档案、保密、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单位创建、扶贫、“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及市长专线的落实工作;
(四)负责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负责组织起草涉及全局重要工作的报告和文件;
(六)负责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各处室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局的各项决定;
(八)负责机关对外联络接待及行政、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和机关大楼办公秩序的维护工作;
(九)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信访处
(一)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来信,负责日常上访群众的接待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负责承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同志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协助办公室处理市长专线中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向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转送、转交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落实;
(四)对重要的信访事项,按领导批示意见组织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处理,对特殊信访件可直接参与查处;
(五)负责对信访结果进行归口管理,按时归口上报处理结果;
(六)负责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及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助局办公室维持正常办公秩序;
(七)负责局系统信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八)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政治处
(一)负责起草局党组的有关文件,承办局党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按局党组要求抓好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
(三)负责局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奖惩、交流、调整,负责公务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录(聘)、职称评定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五)负责工资、福利、退休审批、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统计工作;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和局直属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改制工作;
(七)负责统战、侨务、对台、出国(境)等工作;
(八)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干部培训和干部监督工作;
(九)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土地规划管理处
(一)负责组织、协调编制(修订)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和实施区域性国土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土地整理、复垦和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编制、范围图的划定和变更等工作;
(二)指导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编制及规划成果的审核;
(三)参与编制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审核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论证;
(四)负责有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衔接及检查;
(五)负责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编制的下达及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城市建设用地计划;
(六)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并根据批准权限下达预审复函或提出初审意见;
(七)负责组织编制局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推动实施,组织协调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鉴定、评审、报批,指导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工作,组织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八)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的综合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九)负责承办副总工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十)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耕地保护管理处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法规政策,拟定全市耕地保护的政策和规章,监督检查各区对国家和省市耕地保护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工作;
(四)负责拟订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有关的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的计划,指导各区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六)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管理,依法执行土地征收和各项安置补偿政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负责指导有关区进行高产农田建设,完成省国土厅委托的有关项目立项和验收方面的工作;
(八)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处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土地利用的相关政策,监督检查各区对国家和省市土地利用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土地资产与土地市场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负责拟定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供应方案和相关报批工作;
(四)负责土地资产处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推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供地项目的批后管理,处置闲置土地;
(五)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并对具体实施工作进行指导;
(六)负责地价管理工作和土地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
(七)承担武汉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规划,负责全市地质矿产和地质环境的行政管理;
(二)负责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矿种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审定工作;
(五)负责检查和监督在本辖区内进行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和勘查活动,组织开展、依法管理本辖区内地质调查工作;
(六)负责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及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认定和登记、统计管理;
(七)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及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
(八)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地质资料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组织保护地质遗迹;
(九)负责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的争议与纠纷;
(十)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拆迁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全市房屋拆迁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各区对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四)核发拆迁红线和《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负责全市房屋拆迁代办单位的行业管理和资格审查,颁发《房屋拆迁代办单位资格证书》;
(六)负责审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七)负责城市房屋拆迁验收;
(八)负责对房屋拆迁委托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九)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地籍产权管理处
(一)负责全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管理有关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检查监督各区对国家和省市相关房屋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负责全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登记、单位土地使用权抵押、更名、更址及更正、注销登记办理工作,负责土地权属勘测定界和确权审定工作;
(四)负责全市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信息动态监测等工作,指导全市土地地籍和房屋产籍调查工作;
(六)负责接管由市财政投资与拨款所建的房产及行政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决定交归的房产,指导全市市属国有直管公房产权的转移、交换、变更、灭失等工作;
(七)负责承担或参与跨区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配合做好司法机关对土地和房屋的查封、解除查封等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司法机关执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权属证书的工作;
(八)负责制定房屋测绘和土地测绘的技术实施规则,负责全市土地、房屋面积测绘的管理,组织房地产测绘成果的鉴定和测绘纠纷的处理;
(九)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规章等;
(二)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工作,定期发布全市房地产价格指数和市场分析报告;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及中介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四)负责拟定全市房地产交易、租赁政策规章和税费征收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工作;
(六)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核和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的备案工作;
(七)负责房地产交易、租赁和中介市场收费的监督与管理;
(八)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及中介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物业管理处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相关配套的物业管理政策文件,并督促落实;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与年检;
(三)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的监管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实施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制度;
(七)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八)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房屋安全维护管理处
(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二)负责组织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三)负责编制城市危房改造规划,制定并实施市年度危房改造计划;
(四)负责指导直属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白蚁预防行业管理;
(六)负责指导本市国有直管房产经租、维修等业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屋维修的行业管理,制定全市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范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八)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确认、维护、使用与保护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住房保障与改革处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有关政策;
(二)负责市房改委的日常工作,参与制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拟订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含军队、困难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公务员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范,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指导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计划,组织协调廉租住房计划的实施;
(五)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对象认定和资金测算的指导工作,审核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方案;
(六)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相关政策及配套办法,指导企业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备案管理和全市自管房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的审核;
(七)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有住房调租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单位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工作;
(八)参与拟订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指导各单位售房资金的专项储存与使用;
(九)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法规监督检查处
(一)负责组织拟(制、修)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房屋拆迁、房产管理和房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配套办法;
(二)负责制定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房屋拆迁、房产管理和房改法制建设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起草全市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土地、地质矿产资源、房屋拆迁、房产管理和房改内容的论证、修改意见的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房屋拆迁、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
(五)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房屋拆迁、房产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应诉、赔偿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监督、查处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房屋拆迁、房产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指导局属执法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
(八)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五、财务审计处
(一)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审和综合平衡,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编制、汇总各类会计报表;
(二)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征收由市局直接收取的土地、房产、拆迁、矿产资源等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没收入及代政府征收的各项基金;
(三)负责局系统计划、统计、财务、审计等工作及其对外协调、人员培训;
(四)负责制定局机关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并遵照执行,指导直属单位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政策的指导和审批,监督检查直属单位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六)负责组织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年度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重大投资和专项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并组织对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局系统内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落实工作;
(八)负责有关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房地产业数据资料收集、整理、汇总、报送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指标的汇总、下达及完成情况的数据资料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六、纪检监察室
(一)协助驻在机关党组对本单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驻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三)协助驻在机关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和规定;
(四)组织开展驻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工作;
(五)组织开展驻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执法检查、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六)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案件和驻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接待和处理有关来信来访,受理反映驻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来信来访和行政投诉,受理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控告和申述;
(八)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驻在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七、工会
(一)负责指导各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及工会领导班子建设,建设好职工之家;
(二)负责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工会开好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实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利;
(三)负责指导各基层工会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组织引导职工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知识,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参与调解劳动争议,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法签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协助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五)负责指导各基层工会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局系统劳模及有关先进典型人物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七)负责全局计划生育工作;
(八)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八、离退休干部处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政府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拟定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实施办法,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三)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政治学习,开展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协助抓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支部建设;
(四)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活动场所管理;
(五)负责指导直属单位落实有关离退休干部政策;
(六)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去世后的善后事宜;
(七)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
(一)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和理论学习;
(二)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的教育、管理、培训、组织发展及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制定并落实局直属机关党委年度工作意见、理论学习计划、党课教育计划;
(四)负责草拟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做好局党组中心组的秘书工作;
(五)负责局直属单位党建工作目标任务的制定、检查及考核工作;
(六)领导局直属机关群、团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七)负责做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先进党员、党组织、党务干部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八)接受市直机关工委的领导,负责其相关指示精神的传达和落实;
(九)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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