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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一)出售直管公有住房工作
 
   (一)程序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购买现承租的房屋,须到辖区房管所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审核;房管所受理购房申请,如符合武政【1998】34号文件规定出售范围条件的直管公有住房,由房管所填写售房审批表后上报所属区房地产公司;区房地产公司对售房审批表进行初审,填写审核意见后如属区属直管公有住房报区房产局房改办审批,如属市属直管公房报市房产管理局售房办公室审批;市(区)房产局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市(区)房产局给购房申请人开具购房缴款通知单;购房人凭购房缴款通知单与房管所签订住房售后维修协议;市(区)房产局与购房人签订售房协议,并代收售房款;购房人到市(区)局房地产交易、发证一条龙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时限:30个工作日
  (三)购买直管公有住房所提供的资料如下:
  1、购房人的本市城镇户口原件(看)、复印件(一份,收);
  2、购房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看)、复印件(各一份,收);
  3、购房人的直管公有住房租约原件(如符合条件,收);
  4、现住房承租人购买所住公有住房填写的《购买直管公有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
  5、购房人及配偶单位对双方自参加工作以来至1992年工龄的证明(各二份);
  6、辖区房管所与所属区房地产公司填报的《武汉市房产局出售直管公有住房审批表》(一式四联;市属房产报市房产局售房办,区属房产报区房产局房改办);
  7、市(区)房产局开具的购房缴款通知单;
  8、购房人上月缴纳的公有住房租金发票(看);
  9、房管所与购房人签订的《直管公有住房售后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管理与维修协议》(看);
  10、购房人今年所缴的住房维修基金收据(看)。

 (二)标准价直管公房补成本价差额工作
 
 (一)程序
  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标准价房申请补成本价,购房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及户口、身份证等资料,到辖区房地产公司提出补足成本价差额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区房地产公司售房办受理申请,收回与购房人签订的标准价购房协议书并按当年成本价应付房款计算出现应补足的房款,将售房件送市房产局售房办审批;市局售房办完成审批工作,将结果通知区公司售房办;区公司售房办通知购房人到辖区房管所缴纳住房维修基金后到市房产局售房办补足房款;市局售房办与购房人签订购成本价房协议,代收售房款;购房人到市房产局交易、发证一条龙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标准价房补成本价工作所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原市房产局与购房人签订的标准价购房协议书(一份);
  2、标准价购房人填写《标准价按成本价补足房款取得完全产权申请表》(一式二份);
  3、查验购房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一份);
  4、查看购房人与管辖房管所签订的《直管公有住房售后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管理与维修协议》及本年所缴纳的住房维修基金收据。

 (三)企业改制
  (一)依据:武改办(2000)102号、武政办(2003)66号、武房字(2000)49号
  (二)市属企业改制房产置换工作流程图

  改制企业向房产公司提出市属房产置换申请
     ↓
  公司审查资料(1天)
     ↓
  房屋测绘(2天)
     ↓
  房产评估(2天)
     ↓
  评估审定(2天)
     ↓
  签订置换协议(1天)
     ↓
  置换审批(2天)
     ↓
  房产过户(5天)
  共需15个工作日
  (三)市属企业改制所需资料
  1、企业改制方案;
  2、职代会通过的决议;
  3、上级主管部门改制批文原件;
  4、改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书;
  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非住宅租约(原件);
  9、申请房产置换报告
  (四)办理部门:国有房产管理处

 (四)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
   (一)时限:15个工作日
   (二)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己售公房上市的通知》(武政[1998]34号)
  (三)程序
  1、售房单位持市、区房改办出具的《房改房评估通知单》到指定房产估价所进行房产评估。
  2、售房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市、区房改办申报(有关资料包括:申请出售公有住房报告、单位职代会决议、《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房改房评估报告》)。
  3、市、区房改办审核上述资料后批复售房单位。
  4、售房单位按评估的房屋结构、成色、地段、朝向和市、区房改办批复中的价格及折扣政策测算并收取房款。
  5、售房单位到政府指定银行专项存储售房款,由银行出具《房改售房收入存款证实书》。
   6、售房单位凭银行出具的《房改售房收入存款证实书》到市、区房改办转开《出售公房回收资金证明》。
   7、售房单位持市、区房改办批复和《出售公房回收资金证明》到市、区房产局办理房改房交易和办证手续。

 (五)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时限:30个工作日
  (二)依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
  (三)程序
  1、建立住房档案。职工填写《住房情况登记表》,单位收集证明资料,重点问题调查核实,并输入电子档案。
   2、确定补贴对象。按政策认定已达标户、未达标户、无房户,审核确定住房补贴对象,并张榜公示。 
  3、核定补贴资金。单位持职工住房补贴方案及职工住房档案软盘报市、区房改办审批后,市、区财政局核发补贴资金。
  4、计发住房补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在指定银行储存,设立单位住房补贴专户,分别设立个人住房补贴明细账户。   
   5、支取补贴资金。职工在购建住房或离退休、死亡等时按规定申请支取住户补贴,单位按政策审查批准后,经办银行办理转账支付或现金支取手续。 
  6、单位每年度向市、区房改办上报职工住房补贴有关异动情况。

 (六)房改房调整工作程序
   (一)时限:3个工作日
   (二)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改房调整工作的通知》(武房字[2003]31号)
   (三)程序
   1、售房单位向房改办提出房改房调整申请报告(附清册及售房批文)。
   2、房改房调整双方当事人填写《房改房调整申请审批表》并由售房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房改房调整双方当事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4、售房单位提交房改房调整的证明材料。
   5、房改处审核《房改房调整申请审批表》后签署意见。
   6、房改房调整双方凭《房改房调整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六)低保户公房租金核减
  (一)依据:《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二)程序
  1、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到社区居委会领取《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申请人如有工作单位的,将《住房保障申请表》分别交由所在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将《住房保障申请表》交由社区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
  3、申请人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保障金领取证》)、房屋所在地户口薄、公有住房租约、家庭成员身份证等资料,报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核查。街道办事处核查并签署意见后,将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相关资料送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4、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审查对象资格)。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向房屋出租单位下达《租金核减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5、房屋出租单位对下达《租金核减通知书》的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其余租金核减。

 (七)低保户公房租金核减
  (一)依据:《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二)程序
  1、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到社区居委会领取《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申请人如有工作单位的,将《住房保障申请表》分别交由所在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
  3、申请人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及《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房屋产权证或租约、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属于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对象的,还需持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等资料,报街道办事处核查。街道办事处核查并签署意见后,将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相关资料送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4、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民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审查对象资格)。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5、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知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实行轮候配房。

 
主办: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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