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法规政策,拟定全市耕地保护的政策和规章,监督检查各区对国家和省市耕地保护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工作;
(四)负责拟订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有关的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的计划,指导各区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六)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管理,依法执行土地征收和各项安置补偿政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负责指导有关区进行高产农田建设,完成省国土厅委托的有关项目立项和验收方面的工作;
(八)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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