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规划,负责全市地质矿产和地质环境的行政管理;
(二)负责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矿种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审定工作;
(五)负责检查和监督在本辖区内进行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和勘查活动,组织开展、依法管理本辖区内地质调查工作;
(六)负责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及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认定和登记、统计管理;
(七)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及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
(八)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地质资料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组织保护地质遗迹;
(九)负责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的争议与纠纷;
(十)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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